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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甘肃网讯(新甘肃·甘肃法制报记者 魏世东)近日,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件,被告人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
2020年冬天,范某在明知同乡韩某(未成年,另案处理)正在帮助他人结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,仍将本人和前女友的银行卡交给韩某用于收取被骗资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积极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赃款并帮助取现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构成坦白,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,可从轻处罚。范某系初犯,且案发后能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缴纳部分退赔款,确有悔罪表现和诚意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,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责任编辑:韩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