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片)
1、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。
2、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%的,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,于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。
3、用工单位未将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,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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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。
2、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%的,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,于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。
3、用工单位未将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,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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